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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真人网投党组、365bet真人网投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发布日期:2015-08-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廉洁从政的规定,加强我局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按照党章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局纪检组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协调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职责,要积极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负责人,做到亲自抓、主动抓、具体抓、经常抓;局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处室、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局党组每年至少牵头召开一次综合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会,对年度工作任务作出全面部署。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专题会议,年初,研究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思路和任务,确定责任分工方案;年中,听取牵头部门落实责任分工任务进展情况,督促责任部门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年底,听取局党组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和责任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评议。局党组每年要组织力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党组班子成员要带队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推动责任落实。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单位要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列为支部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每年不得少于三次专门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结合年终总结考核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局机关党委。

三、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中央和上级的重要思想,积极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到以下规定: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2、认真学习党政干部的各项纪律规定,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增强搞好廉政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带头执行党纪政纪,自觉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4、牢固树立为机关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发展服务的思想,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不搞个人说了算,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

6、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住房、用车等有关规定;

7、严禁用原则做交易、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8、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年组织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述廉。

四、严守政治纪律,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的各项规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严肃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纪律,严格因公外出审批制度,党员干部到外地出差要逐级请假、销假和登记。

六、严格依法经营,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权限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随意以“市水利局”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业活动、经营活动;不准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七、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审批手续等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严格履行财务审计制度,严禁用公款支付高消费的旅游、餐饮及其他娱乐活动,不准利用出差之机进行旅游。

八、严格人事管理和人事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人员聘任、解聘、调入手续,严格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做到公道正派,光明正大,不徇私情,不搞远近亲疏和任人唯亲,不搞封官许愿,不跑官要官要待遇。

九、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工程三方廉政协议书,防止和惩治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

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凡采购大宗办公用品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十一、认真妥善地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制止和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上访事件。关心群众生活,切实解决和处理好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

十二、教育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奉公守法,当好“廉内助、贤内助”,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十三、机关干部要带头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五个不许”,切实遵守以下廉洁自律的规定: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烟票”、商业预付卡以及礼品、土特产、提货券。

2、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用公款或私人企业主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3、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或为请托人承包水利工程向下属单位或相关单位打招呼。

4、不准利用职权投资入股水电站、供水企业、砂场等涉及水利的企业。

5、凡代表水利局参加的各类评审、咨询、鉴定、验收、检查等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受劳务费。

6、不准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设立“小金库”,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配偶、子女、亲属及相关人员谋取利益。

8、自觉抵制公款吃喝之风,工作用餐一律不饮酒,同城调研一律不安排公务用餐,下基层调研一律不接受宴请。

9、局机关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不准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等活动。

10、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处级干部上下班不准用公车接送。未按规定批准,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

11不准到企业兼职,不准将自身的工程师资格证书出借或受聘系统内水利施和领取报酬。

十四、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根据上级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诫勉谈话、函询、述职述廉制度。

十六、各级领导班子要按照要求,开好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十七、局领导班子成员、正副调研员、局机关公务员、下属单位党政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本制度,并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列入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信息来源: t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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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廉洁从政的规定,加强我局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按照党章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局纪检组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协调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职责,要积极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负责人,做到亲自抓、主动抓、具体抓、经常抓;局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处室、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局党组每年至少牵头召开一次综合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会,对年度工作任务作出全面部署。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专题会议,年初,研究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思路和任务,确定责任分工方案;年中,听取牵头部门落实责任分工任务进展情况,督促责任部门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年底,听取局党组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和责任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评议。局党组每年要组织力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党组班子成员要带队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推动责任落实。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单位要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列为支部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每年不得少于三次专门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结合年终总结考核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局机关党委。

三、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中央和上级的重要思想,积极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到以下规定: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2、认真学习党政干部的各项纪律规定,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增强搞好廉政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带头执行党纪政纪,自觉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4、牢固树立为机关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发展服务的思想,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不搞个人说了算,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

6、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住房、用车等有关规定;

7、严禁用原则做交易、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8、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年组织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述廉。

四、严守政治纪律,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的各项规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严肃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纪律,严格因公外出审批制度,党员干部到外地出差要逐级请假、销假和登记。

六、严格依法经营,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权限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随意以“市水利局”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业活动、经营活动;不准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七、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审批手续等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严格履行财务审计制度,严禁用公款支付高消费的旅游、餐饮及其他娱乐活动,不准利用出差之机进行旅游。

八、严格人事管理和人事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人员聘任、解聘、调入手续,严格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做到公道正派,光明正大,不徇私情,不搞远近亲疏和任人唯亲,不搞封官许愿,不跑官要官要待遇。

九、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工程三方廉政协议书,防止和惩治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

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凡采购大宗办公用品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十一、认真妥善地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制止和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上访事件。关心群众生活,切实解决和处理好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

十二、教育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奉公守法,当好“廉内助、贤内助”,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十三、机关干部要带头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五个不许”,切实遵守以下廉洁自律的规定: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烟票”、商业预付卡以及礼品、土特产、提货券。

2、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用公款或私人企业主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3、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或为请托人承包水利工程向下属单位或相关单位打招呼。

4、不准利用职权投资入股水电站、供水企业、砂场等涉及水利的企业。

5、凡代表水利局参加的各类评审、咨询、鉴定、验收、检查等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受劳务费。

6、不准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设立“小金库”,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配偶、子女、亲属及相关人员谋取利益。

8、自觉抵制公款吃喝之风,工作用餐一律不饮酒,同城调研一律不安排公务用餐,下基层调研一律不接受宴请。

9、局机关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不准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等活动。

10、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处级干部上下班不准用公车接送。未按规定批准,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

11不准到企业兼职,不准将自身的工程师资格证书出借或受聘系统内水利施和领取报酬。

十四、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根据上级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诫勉谈话、函询、述职述廉制度。

十六、各级领导班子要按照要求,开好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十七、局领导班子成员、正副调研员、局机关公务员、下属单位党政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本制度,并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列入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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